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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16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复议机构的设置也分两种情况:(1)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

  行政复议内容主要包括什么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变更、中止、撤销有关许可证、执照等证书的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法规规定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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