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有哪些
1、维持原决定: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改变。2、取消原决定:行政决定违法或不当,应当予以取消。3、变更原决定:原行政决定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4、无权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原决定时没有相应的权利,应当予以撤销。5、发回重审:原决定存在问题,需要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裁决。
行政复议的期限
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是60天,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等。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