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的有几种情形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有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16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纳税争议案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的;工伤保险案件;对价格违法的处罚等。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什么是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是一种规定,要求行政相对人在对特定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进行诉讼。这种制度旨在通过复议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提升行政效率并减轻司法负担。只有在复议后,若行政相对人仍对复议决定不满,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流程旨在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尽可能多的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决定书如何拿到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保合法有效。可直接送达被处罚社会组织负责人并签字盖章确认;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公共媒体上公告送达。在送达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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