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时效期限是多久
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以内。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自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实际行政事项确定处理。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法规规定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到哪个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定,由国务院依法作出终局裁定。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