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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哪些类型 行政复议机关类型有哪些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16

  行政复议机关的类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有异议的,可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对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为有异议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还有一些特别规定,需针对具体情况了解。

  行政复议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哪些类型 行政复议机关类型有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

  行政复议机关的特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必须具备行政管理的职责和权力;二是需要具备法定资格来进行行政复议;三是必须能够独立地以其自身名义进行复议,并对复议结果负责。这些特性使得复议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审查行政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只要符合这些特性,都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为公众提供有效的行政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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