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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专门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法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院的职能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在法院审理之前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的,案件的起诉主体是检察院,至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法院,这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析,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就可以由最高法院主持一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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