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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原则是什么 什么叫普遍管辖原则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08

  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全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是哪国的国籍,也不管他们在哪里犯罪以及侵犯了哪国的利益,世界各国对其都具有管辖权,这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

普遍管辖原则是什么 什么叫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国际公约及各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制:

  (1)适用该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

  (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

  (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

  普遍管辖原则的内涵

  普遍管辖是在突破地域、国籍、利益保护联系基础上形成的,本身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在界定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三种不同视角的理论概括:

  1、其一是指从国内刑法确定普遍管辖权的范围角度对普遍管辖原则所作的传统解释,认为犯罪行为不论发生在何地,也不论指罪犯的车籍所属,国家都有权根据国内诉法对该罪行加以追诉。

  2、其二是指西方传流国际法理论以犯罪是文化界的连带性的观念为基础所作的解释,认为普遍管辖原则是一切国家对侵害其保护的超国家的文化利益的犯罪行为,不问罪行发生于何地及犯罪人国籍如何,均可适用国内申诉。

  3、其三是从现代国际法的规定出发,认为普遍管辖原则应严格限定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主张无论是国内诉法的角度还是从传统国际法的角度理解普遍管辖原则的观点存在不足,笔者赞同第三种角度的界定,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是指,针对国际罪行,不论犯罪地、犯罪国籍如何,只要能实现实际控制,各国有权根据国内诉法对犯罪分子加以管辖。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罪犯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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