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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10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3、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4、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应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应遵守的规定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诉讼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5、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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