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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09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有: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除了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

  我国的刑事审判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3、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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