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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刑事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8-29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无法办结,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延长两个月的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基本2个月,如果案件复杂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团伙、流窜、取证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刑事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刑事羁押期限如何计算

  羁押期限的分类

  (一)一般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在逮捕之前已经被拘留,拘留期限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完成案件的侦查工作。

  (二)特殊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指的是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且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以下情况不计入原有的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的情况下,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需要报备人民检察院备案。

  2.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住址或身份不明的情况,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羁押的条件有哪些

  1.存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并且存在逮捕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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