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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和立案的区别 立案侦查和立案的区别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9-08

  立案是指相关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其他相关机关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立案侦查和立案的区别 立案侦查和立案的区别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程序 

  1.《立案请示报告》由负责办案的人员制作;

  2.经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审查;

  3.经部门负责人组织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4.由部门负责人或主办检察官向检察长报请批准。

  什么是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最多进行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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