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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对子女有影响吗 监外执行对子女有影响吗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9-23

  监外执行对子女没有负面影响,子女可以正常入学和就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如果因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以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暂时执行。

  根据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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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监外执行

  1、对于罪犯而言,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需要开具证明文件。罪犯所在单位可以提供有关伪病、伪病诈病、自杀、自残等情况供医生参考。如果罪犯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狱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会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给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应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在罪犯出监之前,监狱应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并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进行罪犯的监督改造。如果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或假释条件,原关押监狱应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假释的解释。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消失,对于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对于刑期届满的罪犯,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4、如果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对于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交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进行收监执行;对于刑期届满的罪犯,办理释放手续。

  监外执行有什么样的要求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会面或进行通信;(三)在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六)必须将护照、身份证和驾驶证等出入境和身份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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