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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如何提起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4-2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如何提起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如何提起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2、时间: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2)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3)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4)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解释实施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讼累,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诉讼效率,避免了不同司法判决上的矛盾和冲突,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上更具有可操作性。其基本内容包括:

  首先,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提起;根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为被害人本人或者受损失的单位,被害人死亡或者无行为能力的,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如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为原告,如受损失单位未提附带民事诉讼的,由人民检察院代为提起。

  其次,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根据《解释》第143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但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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