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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定义、量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27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定义、量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审查批准制度,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不经申请不受审查、不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他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的自然人和单位两大类。

  4、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是违反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行为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现实中,有些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注册“担保公司”、“寄售公司”,而实际上通过民间借贷方式操作存贷业务。这些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这些行为也不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所以不能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论处,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构成犯罪的,则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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