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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欺诈发行股票罪有哪些立案标准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13

  立案标准:1、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500万元以上股票的;2、实施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行为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具有转移或隐瞒所募集资金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欺诈发行股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欺诈发行股票罪有哪些立案标准

  相关说明

  一、本罪主体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二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经批准可以发行公司债券,而股票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批准发行。其他企业不得发行股票债券,因此不能构成本罪主体。本罪是特殊主体,限于有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法人及公司经营者、发起人或股东。单位犯罪的实行双罚。

  二、本罪主体在承担刑事罚没处罚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后再执行刑事罚没,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一是特殊主体才构成;二是其犯罪手段,是在经过批准的股票债券发行中作假,诈骗则是完全非法地发假股票假债券;三是其目的,本罪是为了募集资金使用,而诈骗则完全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不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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