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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6-16

  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的责任:1、修理:指经营者对售出的存在瑕疵的、可以修复的商品,进行修理,使之达到应有的质量标准。2、重作:指经营者所加工制作的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重新制作,以达到既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3、更换:指经营者所售出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应该负责换为合格商品。4、退货:指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收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商品,并把货款退给消费者。5、补足商品数量:指经营者应将售出的重量、或尺寸或容量不足的商品,应该以标准的计量器具衡量补足。6、退还货款和服和费用:指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货款和服务费用。7、赔偿损失:指经营者除了按以上方式承担应有的责任外,对于因其提供商品或服务而给消费者造成的其他损失,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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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规定:“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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