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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06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保障物方面的安全义务,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要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要符合强制标准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要符合行业标准或达到进行此等经营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有保障人安全的义务,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

  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一旦约定生效,经营者应当履行承诺。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要求经营者认真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在质量、价格、品种、数量、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经营作风,提高经营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同时也达到其营利的目的。

  3、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5、标明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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