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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支票有追索权吗 无效支票有追索权吗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9-15

  无效支票是指更改签发日期的支票;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支票;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金额的支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的追索权是建立在票据合法的基础上,支票无效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的权利,所以是没有追索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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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支票可以挂失

  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支付,银行不予受理;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银行不受理挂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支票遗失后都能挂失,只有现金支票遗失了,银行才受理挂失,但也只能抢在支付之前。因为支票是开户单位委托开户银行从其存款账户上支付款项的命令书,只要支票外间齐全,填写规范,银行见票即付,不得压票。又因为银行只能起结算中介作用而不负责垫付资金,所以一旦在挂失前款项已支付,银行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如果印章齐全,填写规范的转账支票遗失,可迅速通知收款人协助防范,防止用遗失的转账支票冒购商品;如冒购商品已成事实,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力争尽快追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对遗失的空白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银行也不受理挂失。

  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

  持票人向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主张票据追索权应在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应当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转账支票背书盖章出格无效吗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二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八十三条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八十四条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帐,支票图片用于转帐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可以另行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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