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资产拍卖房产流拍怎么办 房产司法拍卖流拍后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拍卖房产,如果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第三次拍卖会将价将下降,每次下降幅度不超过20%。拍卖三次后流拍,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法院在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会发出变卖公告。如果通过变卖仍无法成交的,就只能以房抵债了。
买法院拍卖的房子有什么弊端
1、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确定
因为开发商在楼盘开发时需要在规划、住建、国土等政府主管部门拿到相应的审批文件,而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很难准确、及时地提供与房产证办理的信息,因此就会导致拍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办理会出现问题。
2、房屋质量没保障
因为在法院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通常只是对明显的瑕疵进行简单描述,对于房屋存在的其他隐秘或暂时不能显现的质量问题都不会体现。因此,即便进行了现场查勘,也会存在相应的质量风险。
3、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这一规定就是执行回转,法院错判后,可以依据该规定执行。这对竞拍人的损害却是巨大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