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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购销合同模板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1-03

生鲜乳购销合同

收购人:                        

销售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收购时间与数量

    1、计划收购时间为            日至           日。

    2、收购总量为      公斤,收购总量上下浮动范围为:      %。

    第二条:收购价格

    标准乳收购价格为      元/公斤,生鲜乳分级标准参考国家乳品标准。购销双方应按当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的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价格。

    第三条:质量要求

    1、生鲜乳必须符合国家生鲜乳收购标准。

    2、生鲜乳有下列情况的,收购人不予收购:

    (1)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

    (2)奶牛在使用抗菌素类药物期间或停药后7日内产的乳;

    (3)奶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期间产的乳;

    (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乳;    

    (5)其他不符合卫生安全质量标准的乳。

    3、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奶站挤奶的,应遵守奶站的操作规定;自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第四条:结算方式

    1、收购人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在支付货款前两日,向销售人公布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   

    2、收购人应按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月支付货款,即当月结算付清上个月的货款,具体支付货款日期为每月的    日至    日,具体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五条:检验方式

    1、收购人负责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生鲜乳要求在收购 之时起4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时起8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申请复检,由当地奶业协会根据检测结果出 具调解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结果错误则须赔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用。

  2、收购人应当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样留存48小时以上。

    3、双方对数量发生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

    4、销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生鲜乳检查及取样工作。

    第六条:交付时间和方式

    1、销售人送货的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

       收购人收购的时间为每日      时至      时。

  2、经过称量、抽样、初步质量检验、签单,完成交付过程。

    第七条:履行地和履行期限

  1、本合同履行地为                  生鲜乳收购站;

    2、履行期限为          日至         日;

  3、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的,应提前      日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可协商调整购销计划数量。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收购人不按时收购、随意提高或压低标准、限收或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由此给销售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收购人承担。

    2、收购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销售人生鲜乳货款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1%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

    3、销售人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售生鲜乳,给收购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收购人不予收购,由此给收购人造成的损失由销售人承担。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提交当地奶业协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购销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收购人(盖章):                           销售人(签字):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住房〔2000〕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近几年来商品房买卖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 1995年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意义,大力推广使用《示范文本》。近年来,消费者对商品房投诉较多,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广告虚假、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延期交房、产权纠纷等。出现这些问题,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合同不规范的原因。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将影响到住房消费热点的形成。推行《示范文本》,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有利于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各地要以推行新的《示范文本》为契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解决老百姓购房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方便当事人领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指定《示范文本》的印刷单位,并负责监制。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可随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缴纳工本费,其收费应当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要在2000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示范文本》的情况上报建设部。建设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年底前检查各地执行《示范文本》的情况。

    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年九月十三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打“√”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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