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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情况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情况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09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如下:债务人无偿转让或遗赠财产;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债务人放弃尚未到期的债权;债务人和次级债务人恶意延长履约期限;债务人放弃担保权;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高价购置财产;债务人对自己的财产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以及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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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撤销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1)债务人导致自身资产减少或者负担加重的行为。这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资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资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确立后,具有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这是指债务人导致作为债权担保品的资产减少,造成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

  债权人解除权,又称撤销诉讼权或撤销诉讼权,是指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有害行为和债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解除权制度。根据规定,如果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或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样,如果债务人以极低的价格不合理地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况,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于债权人行使解除权,交易安全往往受到阻碍,第三人的权利受到影响。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解除权必须诉诸法院,需要法院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债权人的解除权也称为撤销诉讼的权利或撤销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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