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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诉讼的定义是什么 环境行政诉讼是指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20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诉讼形式,旨在捍卫公共利益并防止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当环境受到潜在或实际损害时,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组织或个人可以代表公众利益对行为人提起诉讼。简而言之,就是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而针对环境损害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诉讼的定义是什么 环境行政诉讼是指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的范围是什么

  环境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涵盖了环境行政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如罚款或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以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或扣押等。还包括拒绝颁发执照或许可证、对环境问题不予回应等行为。若环境行政机关要求履行可能违背法律的义务,或侵犯经营自主权、拒不履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等法定责任,这些也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的主要差别在于被诉对象的身份。前者是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个体或组织,而后者则针对在环保工作中失职的行政机关。这种差异导致两种诉讼在程序、救济方式及费用上有所区别。当前,我国还未开放这两种公益诉讼的提起权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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