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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环境资源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环境资源规定是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21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环境资源规定有下列相关条例:有下列情形可能导致对行政机关对土地、矿藏、航道、森林、山地、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出的决定不服:不同意有关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对征收、征用、补偿决定不服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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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政府官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伤亡的。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政府官员,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以及国家海洋行政部门、港口监管局、渔业管理局、等部门。这些人负责依照有关法律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县级以上国土矿产资源、林业、农业、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依照有关法律负责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人员,也可以认定为本罪的主体。

  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只有在事实澄清后才能给予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陈述和辩护。

  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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