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环境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环境行政诉讼法院的管辖通常由环境保护局所在地人民法院决定。对环境保护局行政决定有争议的,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仍有争议的,可以由复查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重大的,由第一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环境行政诉讼能够在适当的法院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环境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必须明确具体的被告,即对哪一个环境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被告必须明确具体;
(3)必须提供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明确诉讼请求解决的问题和目的,以及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事实;
(4)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5)必须属于受诉的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6)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政府官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伤亡的。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政府官员,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以及国家海洋行政部门、港口监管局、渔业管理局、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国家海洋行政部门、国家海洋行政部门、港口监管部门、渔业管理局、国家海洋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管理部门。这些人负责依照有关法律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