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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4-19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等”人身、财产权利,应当包括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等所有的民事权利。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等。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填补损害系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机能。侵权责任法提供了合法权益受不法侵害时的保护机制,使被害人得依私法规定寻求救济,令加害人就其侵权行为负责,其所维护者,系个人的自主、个人的尊严,其重要性不低于冷酷的效率,实为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价值。填补损害系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在使被害人的损害能获得实质、完整迅速的填补。甚至可以说,如何克服困难,填补损害,以创设更完美的社会生活,应为侵权行为制度之最终目标。

  2.预防侵害(预防功能):现代侵权法因应对人格权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也开始注重对损害的预防。损害的预防胜于损害补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何种不法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应予负责,借着确定行为人应遵行的规范,及损害赔偿的制裁而吓阻侵害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预防功能。

  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法制的实质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侵权法是保护法、救济法。侵权法通过规定侵权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达到弥补,而实现保护民事权利之功能。侵权法所保护的权益应当有如下几个特点:

  (1)此种权益应为私法上的利益。

  (2)这种权益应具有确定性。

  (3)要考虑权利侵害情况下的补救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侵权释》第二十六条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侵权释》第二十七条 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但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主张由该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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