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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08

  必须满足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和要求,以确保保证人清偿债权人的担保债务,从而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无过错地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追偿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临时支付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救助费用,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要求有过错方报销的行为。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偿保险索赔之前放弃向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索赔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索赔权,则该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妨碍保险人代为行使索赔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退还相应的保险索赔。

  追偿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1、因追偿保证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的居住地或者担保合同的履行地。

  合同约定履行地的,该履行地视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未约定或者明确约定履行地的,合同履行地确定如下:涉及货币支付的纠纷,以接收方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财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争议的,履行义务方的居住地视为合同履行地。对于立即结算的合同,交易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居住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的居住地。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担保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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