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追偿权应满足哪些条件 行使追偿权应满足哪些条件
为了保证追索权的行使,保证人必须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这样做。此外,无论是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保证责任的承担,均不影响追索权的确立。如果保证人仅解除债务人的债务或通过其他方式消灭债务,则保证人无追索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什么是追偿权纠纷
债务纠纷中的追偿权债权有两种类型:担保责任追偿债权和合伙企业追偿债权。
保证责任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一旦保证人通过依法向债权人偿还或补偿债权人的方式履行了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就可以获得向债务人请求清偿的权利,即追偿权。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已经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出其自身义务的金额的权利。
如何正确行使追偿权
在主张追偿担保的权利时,担保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基础债务的存在。基础债务是指担保人担保的主要债务。主债既是担保的基础,也是行使追偿权的基础之一。
如果主要债务不是真实的,担保就失去了基础,收回担保的权利变得无关紧要。但是,在大多数涉及担保权追偿权的纠纷中,当事人对主债的存在没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不需要提供主要债务存在的额外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