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书网 > 法律知识 > 民商法 > 民法知识 >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有哪一些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有哪一些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有哪一些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有哪一些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24

  

  教育机构的责任应重新界定为一种替代责任的形式。这是因为当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时,通常是由于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疏忽。然而,应该由机构本身来承担责任,而不是那些没有履行职责的个别工作人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有哪一些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有哪一些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1、分析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哪些机构属于教育机构,哪些个人是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

  教育机构的责任通常适用于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或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重要的是要区分教育机构内的个人造成的伤害和教育机构外的个人造成的伤害。

  2.分析条件,教育机构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的时间段和地点,

  在对教育机构的责任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机构的责任适用于学生在教育机构内学习或生活的时间段。

  3、分析过错责任,教育机构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在犯错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是什么

  教育机构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教育机构对在其机构内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中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