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责任怎样划分 校园侵权责任怎样划分
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某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多方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责任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来承担;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校园侵权民事责任赔偿规定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的方式教育学生,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学校工作人员意识到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这种危险的发生,学校应承担相应的疏忽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反,他们应该根据过错程度和学校与侵权人之间因果力的大小承担比例责任。
成年学生的权益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1、因学校教育设施及管理缺陷导致学生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学校应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学生没有过错,学校应承担全部直接责任。
2、在校园内大学生之间发生侵权案件,应适用侵权法的一般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年满18周岁的个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个人,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他们没有收入,责任可以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如果监护人在提供赔偿方面遇到困难,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推迟。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