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对公司有何约束 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没有法律约束力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20
劳动仲裁程序对公司的约束是督促公司履行义务。出现劳动争议,若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采取仲裁方式也是比较合理的方式,这样做是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必要过多考虑对公司的影响,即使有影响,原所在的公司也应该自己承担这样的后果,保护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是公司本身应尽的义务。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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