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不按约定时间执行怎么办 劳动仲裁调解书不执行怎么处理
劳动仲裁调解书不按约定时间执行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携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原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法院执行的调解书、裁决书,一般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仲裁调解书,在生效后不能起诉或上诉。
仲裁中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