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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合同和购销合同区别 经销合同和购销合同有哪些不一样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1-29

  购销合同和买卖合同具有的区别:买卖合同是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的有名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种类之一;而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购销合同并不是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种类。

经销合同和购销合同区别 经销合同和购销合同有哪些不一样

  一、经销的含义

  经销一般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要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经销可以分为一般经销与独家经销。在独家经销情形,一般会规定经销商最低交易数量、不得经销相竞争的其他供货商产品等。

  二、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销售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销售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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