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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加班工资以什么为基数 乙方加班工资的基数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20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加班时间来发放加班工资,具体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有明确约定数额的,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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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不发加班工资怎么办

  单位不给加班工资,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可选择如下途径:

       1、协商。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一般来说,如果单位不愿支付,协商无法取得效果的;

  2、调解。有权调解的部门有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地域性调解组织。尽管去年的司法解释规定调解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同协商一样,如果单位不愿支付,调解无法取得效果;

      3、投诉。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查有关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案件的时限一般不超过六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十日;

       4、劳动仲裁、诉讼。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审理终结。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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