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领取标准
1、申报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应被认定为失业人员,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条件;2、在职期间:失业人员在本职业生涯中,在缴纳失业保险金期间,满足月缴费累计次数和缴费月数要求的,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等福利;3、金额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金额由失业保险金基数和发放比例决定,每月失业金额=失业保险金基数*发放比例。
失业保险金基数
1、失业保险金基数:失业保险金基数按地市劳动部门统一规定,一般以本地季度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
2、如果申请失业保险金的申请人在本职业生涯中,参加本职业生涯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水平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则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水平为失业保险金基数。
失业保险金发放比例
1、准许就业期间:失业保险金发放比例是按照准许就业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月数,从1月到12月,分别为1/12~12/12(1/12~12/12为满额),依此计算发放比例。
2、失业间隔期间:失业保险金发放比例是按照准许就业期间连续18个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以18/18为最高比例,最低比例是1/18~18/18,依此计算发放比例。
申请人的资格和可享受的期限
1、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已从业超过一定年限,并参加失业保险,因政府依法停止用工,或因自身原因失去可以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职业,成为失业人员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2、期限:失业保险金一次可享受领取期间长达12个月,并可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6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