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的死亡人数是多少
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标准是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行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颁布的各种与安全生产、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等。实践中多表现为从事生产、作业的一般员工不服从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不服从本单位领导出于安全生产考虑对工作的安排,或者未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生产、作业,或者管理人员违背客观规律瞎指挥、擅离职守、雇佣不合格员工、对工人的违章行为默许纵容等。
第二,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须发生在“生产、作业”中。“生产、作业”不仅包括直接的生产、作业活动,还包括与直接生产、作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前期准备过程,如制定生产计划、进行生产设计等。生产、作业过程并不局限于一定时间和场所内,不能认为脱离了一定的工作场合就不能认定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在停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作业中间休息的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只要与生产、作业有密切联系,就应当认定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第三,因上述行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对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根据《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等人员。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由于过失,但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人对于其行为引起的严重后果只能是出于过失,因为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希望发生的。对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后果而不采取积极措施,放任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属于间接故意,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所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
如果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会危及到许多人的安全,也会对国家和群众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所以应该防止这种事情出现,公司方面应该不定时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