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遗嘱无效的情形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产继承公证需要的手续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的身份证明,继承人需悉数到公证处申请处理;
2、不能亲身处理的,要在当地处理托付公证,托付他人代处理继承权公证;
3、不能亲身至公证处处理并抛弃继承权的,要在当地处理抛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4、死者逝世证明和刊出户口证明缺一不可,没有逝世证明的,需先至公证处领取一张介绍信,至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开逝世证明,也能够由逝世时的医院开具;
5、户口本上如没有死者的户籍刊出记录,需供给户籍地警署户籍刊出证明,有则不必开具;
6、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需亲身到场,如果有人抛弃继承,要签署抛弃继承权声明;继承人已逝世的,提交逝世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与其他继承人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继承份额和继承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