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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5-12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等。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什么

  《出生医学证明》是什么

  《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2023年4月1日起,中国启用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23年3月31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

  要求,尽快将新生儿的出生信息输入四川省出生医学

  证明管理信息系统,严格实施《出生医学证明》网络化管理并实现联网打印签发。

  四、换发制度

  1、换发是指因我院当事医师或我院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因我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妇产科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

  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本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妇产科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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