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婚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婚姻成立的条件:
1、必须是异性男女;
2、男女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3、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
4、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5、必须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等。
6、双方必须均未患上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
办理结婚证需要的手续
1、证件筹办:结婚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同时还需要大二寸的免冠合照,因为是用于结婚证的,所以必须是红色底的合照。
2、申请书:去到民政局后,结婚新人需要填写结婚申请书,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询问工作人员,填完之后就去宣誓。
3、体检:现在领取结婚证都是需要做婚检的,都是一些常规的检查,而且都是免费的,不过可能需要到规定的医院去检查。
4、审核:把所有的材料提交之后,民政局工作人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就可以领取结婚证了。
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允许结婚。
首先是直系血亲间不允许结婚,包括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子孙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其次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允许结婚,具体是指兄弟姐妹间(同父异母,异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间具有全血缘或半血缘关系的,他们可以均不允许结婚;而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间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们可以结婚)堂兄弟姐妹间、表兄弟姐妹间、叔、伯、姑、姨、舅和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间不允许结婚。
(2)有一定的疾病的人不允许结婚。
首先是患有麻风病未经治愈的人不允许结婚;其次是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允许结婚,主要指性病、艾滋病、精神病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