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细则是怎样的 遗嘱公证细则是什么
《遗嘱公证细则》是由司法部于2000年发布的,根据《民法典》和《公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而成的。遗嘱人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分配,为了发挥遗嘱的有效性,可到公证机关对遗嘱进行公证。公证过的遗嘱是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不公证的遗嘱有效吗
遗嘱有各种合法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有效,不是必须公证。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未经公证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不公证的遗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都是有效的,但公正是效力最高也是最可靠的方式,能够避免对于遗嘱真实性所产生的纠纷,推荐采取公正遗嘱的方式。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