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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 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20

  1、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如果环境污染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责任方应免除责任。2、污染损害是受害人自身行为造成的,污染单位不承担责任。3、因第三方过错造成污染损害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 环境污染责任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谁来承担

  环境污染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特形式,其主要特征是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无论污染者是否有过错,如果污染者的行为与受害者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污染者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负责。

  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污染环境、损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类责任的要求包括:

  1、个人从事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污染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水污染、空气污染、废物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

  2、他人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需要注意的是,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只有自然人才能被视为受害者,而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是环境污染造成的产权侵权的受害者。受害者所遭受的伤害通常涉及其生命权和健康权,例如由于环境污染而发展疾病甚至丧失生命。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他人人身权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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