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什么管理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3-22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有什么区别
本质区别为源的定义不同。射线装置是指能产生预定水平χ、γ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或内含放射源的装置(高能加速器除外)。
可以说,射线装置包含放射源一类。放射源只是射线装置中,源的一种。
例如,工业常用的Cs137 Co60等。都属于放射源,该类又可以分为天然、人工源。
有如,医院X光机,不通电是没有辐射的。该类装置就是射线装置。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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