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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与行政诉讼法时效规定是怎么样的 环境保护法与行政诉讼法时效是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10-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然而,不动产诉讼是在行政行为发生后二十年以上提起的,或者其他案件是在行政行为发生后五年以上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环境保护法与行政诉讼法时效规定是怎么样的 环境保护法与行政诉讼法时效是什么

  环境监管失职罪怎么追究责任

  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政府官员被发现严重失责,不履行或者勤勉尽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此类行为属于“对公共和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范畴。如果犯罪者涉嫌以下任何一项,将被判处长达三年的监禁或拘留:

  1.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

  2.造成城镇及以上集中饮用水供应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5亩以上专用林地、其他10亩以上农田或者其他20亩以上土地丧失,造成基本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破坏的。

  什么是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政府官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伤亡的。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政府官员,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以及国家海洋行政部门、港口监管局、渔业管理局、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国家海洋行政部门、国家海洋行政部门、港口监管部门、渔业管理局、国家海洋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管理部门。这些人负责依照有关法律实施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县级以上国土矿产资源、林业、农业、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依照有关法律负责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人员,也可以认定为本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环保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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