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性质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性质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性质一般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具体处理可依据《环境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违法事实,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处罚。过罚相当原则要求环境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1.为确保符合环保法规,将对负有环境监察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不合作将导致警告或经济处罚。
2.拒绝报告或者提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申报虚假信息的,将受到警告或者罚款。
3.不遵守国家关于超额排污收费的规定,将受到警告或经济处罚。
4.进口不符合中国环保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将受到警告或罚款。
5.向缺乏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转让具有重大污染风险的生产设备,将受到警告或经济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立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发现的或者接受的举报、控告、检举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收集证据。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可以在七日内指定地点交付当事人。
听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法律依据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