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终止条件是怎样 委托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后来因某种原因而丧失行为能力,比如精神疾病等,委托关系终止。3、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
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
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