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书网 > 法律知识 > 民商法 > 合同终止 > 浅析未生效合同解除问题 合同生效的时间

浅析未生效合同解除问题 合同生效的时间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1-18

  一般认为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的解除问题。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此时一方当事人实行了严重的不法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若继续固守该合同,等待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就会遭受重大损失,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该合同,可以得到支持。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可以作为解除的对象。

浅析未生效合同解除问题 合同生效的时间

  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塬则上是与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产生效力。那幺合同何时成立?根据本法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例如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没有特别约定,那幺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也就是说,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例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二者所处的阶段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订约过程宣告结束。“契约成立,才有所谓契约生效与契约不生效力问题。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契约本质上最低限度要求不具备,契约不成立,契约根本无法构成,不发生形式拘束力,无所谓约定内容是否法律上有效的问题。”

  2、二者的要件不同

  根据学理上的通说,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成立要件,合同的生效须要符合生效要件。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某些合同还须有特别成立要件,如合同的形式要求、要物合同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物之交付等。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本身品质的要求,包括行为能力原则、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原则、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原则。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法律对某些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附加的特殊条件,它实际上仅为合同效力的条件限制问题。如某些法律规定合同须经有关机关的批准或登记才生效,此处的批准登记就是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再次,二者的效力不同。“契约经意思合致而成立时,当事人因而受契约之约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