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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区别 公路、航空合同纠纷管辖有什么不同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16

  公路运输:运输始发地、是指货物运输的发运地或者旅客乘运地,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法院审理。航空运输: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在提起诉讼时,其诉讼管辖遵从《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考虑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管辖与公路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区别 公路、航空合同纠纷管辖有什么不同

  运输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1、旅客或收货人、托运人在承运人交付托运行李或货物时未提出异议,就被推定为托运行李或货物完好交付并与行李票或航空货运单相符。在向承运人行使索赔权时要负责举证灭失、损坏或延误在航空运输中。

  2、当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且受雇人、代理人是在承运人授权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将承担无限责任,此时对上述内容的存在或成立的举证责任则由原告承担。

  3、承运人为阻止旅客或收货人、托运人在规定期间内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发生损失或延误提出书面抗议实施的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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