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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合同管理中到期无偿转让设备合理吗? 合同中无偿转让设备合理吗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9-28

  根据法律规定能源合同管理中到期无偿转让设备是合理的。因为我国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是存在无偿合同这一样的一种合同的类型的,但是在进行相关的转让的时候,前提必须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不能够是为了躲避债权人追讨债务的这种恶意的目的。

能源合同管理中到期无偿转让设备合理吗? 合同中无偿转让设备合理吗

  根据法律规定无偿转让合同有效么

  根据法律规定无偿转让合同有效,前提是不能损害到其他债权人利益。《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至第五百五十六条有如下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6)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7)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法律依据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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