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都是什么 货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都是什么
货物本身具有不稳定性、易碎性等性质,或者货物存在缺陷,如瑕疵、损坏等,承运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货物的包装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者包装不当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货物丢失或损坏是由于战争、暴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货运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
1、货物损失:货运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包括因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丢失、损坏、灭失等情况,所产生的损失或赔偿责任。
2、运输工具损失: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发生损坏或丢失,导致货物损失或无法运输,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第三方责任:如果第三方的过错或过失导致货物损失或无法运输,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4、损失赔偿:在货运合同中,如果承运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办法履行运输合同,导致货物损失或无法运输,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货运合同中的交货地点和时间的规定
1、双方共同约定:货运合同中的交货地点和时间应当由承运人和发货人双方共同协商、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2、合理确定: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和运输方式,货运合同中的交货地点和时间应当合理确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延误。
3、明确具体要求:货运合同中的交货地点和时间应当具体明确,包括交货地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交货时间的具体时间点、日期等信息,确保双方在履行合同时能够清楚明确、无歧义。
4、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货运合同中,交货地点和时间的规定应当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