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有什么效力 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权转让对股东、公司、第三人都有相应的效力。关于股权转让,一般认为应当将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股权实际发生转移分开评判,即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并不一定能取得股权,还应当满足股权转移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有人认为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原则上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材料
1、股权转让合同书;
2、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3、出让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性质)或股东(董事会)决议;
4、原公司章程;
5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6、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7、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等。
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几种
1、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2、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