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怎么处理 股权转让纠纷怎么处理
对于股权转让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因股权转让合同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及其分类
1、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既为自己的利益又兼为公司的目的而行使的股权。
2、根据股权的行使方式,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每一个股东都享有并可以依自己的意志行使单独股东权,而不受其他限制。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
3、根据股权的性质,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固有权又称法定股权或者不可剥夺股权,是指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又称非法定股权或者不可剥夺股权,是指非由公司法直接赋予的,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4、根据股权享有的主体,可分为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普通股东权是普通股东享有的股权;特别股东权是特别股东享有的股权。股份公司的股份可分为普通股与特别股,相应的,股权也可分为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的内容是不同的。
股权转让的条件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是资合公司,这意味着它必须维持公司资本。当股东不愿或无力持有其股权时,他们不能撤回投资,而只能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因此,股权转让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的唯一选择。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基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依赖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至关重要。这使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不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那样自由。
因此,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都制定了相对严格的条件限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